22日,江西省政府法制办对外公布《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(修正送审稿)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,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。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,可在6月1日之前,反馈至省政府法制办立法二处,邮箱:lilin@jiangxi.gov.cn,地址:南昌市省政府大院南一路10号(邮编:330046)。
该《条例》提出,没有畜禽标识(即免疫标识)猪、牛、羊、犬等动物,不得进入流通、经营领域。
同时,对运载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车辆、船舶、机舱以及饲养用具、装载用具,货主或者承运人必须在装前卸后进行清扫、洗刷,并按照规定进行消毒后,才能装载和运输动物、动物产品。
此外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藏匿、转移、盗掘已被依法隔离、封存、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。
该《条例》明确,对于屠宰场(厂、点)的动物,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检疫。当发生一类动物疫病,或者二类、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时,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派员到达现场,划定疫点、疫区、受威胁区,采集病料、调查疫源。并对染疫、病死及易感染的动物及其产品,根据动物防疫规定进行扑杀、销毁,或者作无害化处理。
同时,对发现的病害生猪应当在商务部门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,按国家规定给予补贴。
在法律责任方面,该《条例》提出,随意抛弃染疫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以及粪便、垫料、污物等,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,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,可以处3000元以下罚款。
此外,对于疫点、疫区内有关单位和个人,一旦出现抗拒扑杀、销毁,或者对疫区内动物不实行圈养或者到指定地点放养等行为,将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,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。